天津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福地
审慎对待
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建立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机制、重点涉企案件指导机制、涉企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家信用。
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套细则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对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存在违规行为,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正确处理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不得随意以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或者移送刑事侦查为由,变相剥夺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利。认真落实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按照第222条至226条的规定,准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企业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企业家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五项配套细则,一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认真研究,审慎处理。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适用不构成犯罪作不捕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适用不构成犯罪作不诉处理。二是办理涉及企业家犯罪的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企业家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严格依照证据裁判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裁判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如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五是注重协调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致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主动开展风险评估,维护企业家和企业的形象、名誉。慎重发布涉及企业的案件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市公安局提出四方面落实举措,一是完善涉案款快速返还机制,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查清涉案款权属关系,对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争议的涉案款及时返还被害企业。二是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若干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对负责起草或实施的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局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并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四是依托市公安局民生服务平台对民营企业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答复,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