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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营经济“19条”配套细则系列解读

天津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福地

社保基数

根据配套细则,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仍执行3364元的标准。

困难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介要件

对已经取消的中介要件或由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承诺的中介要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停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要件,审批部门不得再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申请人。

目录清单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

保证金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各相关单位立即清退返还。

解读之四

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

困难企业享受社保费返还

天津北方网讯: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困难企业50%的失业保险费返还、50%的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此项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四项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根据配套细则,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仍执行3364元的标准。

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保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此项政策不与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同时享受。

给予困难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由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确认。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参保企业历史拖欠的社保费,不组织集中清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不集中对参保企业开展职工缴费基数比对核查,不组织集中补缴。

解读之五

持续推进普惠性税收减免

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深入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对此,市税务局出台具体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针对“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市税务局表示,为了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将积极开展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政策内容,执行口径统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梳理归纳政策变化、办理流程等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解读之六

规范涉企中介收费

清单之外保证金一律叫停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针对这项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出台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凡《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根据企业诚信记录情况,可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针对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市发展改革委从三方面推动落实。一是依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的《天津市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对已经取消的中介要件或由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承诺的中介要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停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要件,审批部门不得再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申请人。二是依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服务复杂程度、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三是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目录清单制度。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对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

针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门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的配套细则》。细则明确了清理规范保证金的范围、原则和具体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各相关单位立即清退返还。二是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三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了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下载地址,企业可登录部门网站查询、了解掌握涉企保证金收取依据、收取比例、返还时间等情况。(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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