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内国际交往的需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公共建筑以及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向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跨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
条例强化了历史地名保护工作。本市有许多文化底蕴深厚、承载历史信息的地名。为了使这部分历史地名得到充分保护、使用和传承,条例明确,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弘扬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地名保护列入同级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相衔接;组织编制历史地名保护方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对于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
条例完善了门楼牌号的规范要求。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等内容。(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