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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培养非遗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制定《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昨天,经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是“非遗”极为丰富的历史名城,目前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遗”就有33项,列入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遗”900余项。杨柳青木版年画、泥人张彩塑、评剧、隆顺榕中药生产技艺、运河文化……这些凝结着深厚历史积淀的“非遗”,是十分珍贵的民族文化财富。多年来,天津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发掘抢救了一大批濒危的“非遗”项目,培养了一大批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非遗”的政策文件。此次出台的条例,将多年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升华,进一步提升本市“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为“非遗”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非遗”保护中,政府的投入、支持和保障尤为重要。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和区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明确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条例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者丢失。这些规定对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发掘抢救“非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支持,组织开展项目的传习、展示、展演、出版、成果转化等工作。代表性传承人应注重提升自身修养,积极弘扬、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传播、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条例明确了本市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充分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文化主管部门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田野调查、信息采集等;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推进产学研融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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