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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检法联动机制惩治“老赖”

记者昨日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公检法近日联签了《关于建立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联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了打击拒执犯罪联动配合。

“意见”规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备。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审查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查的,在移送犯罪线索前,执行法院应当与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商定案件管辖事宜。

各公安分局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移送案件,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等问题,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可以层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由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进行执法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不立案监督。对于接受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并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需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开展,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犯罪线索的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执行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可以先行决定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5日前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逮捕:曾多次或者连续实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可能继续实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有一定证据证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申请执行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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