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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2月11日上午,津南区法院对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环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该案是我市首起公开审理并审结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津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天津市福瑞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为其处理化学废液。被告人王某某将以上废酸液交由被告人肖某进行处理,被告人肖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某某将部分废酸液分别交给被告人韩某某、孟某某处理。韩、孟二人随意堆放、丢弃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近三十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

造成的污染地块,已由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韩某某、张某某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津南区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予以纠正,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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