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民二庭法官冯裕波受理一起原告天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诉称其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尚欠其货款6465800元未付,而被告辩称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供货。双方的陈述截然相反,如此一来,双方的主张竟相差了1290余万元。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银行承兑汇票六十三张及原告出具的收据八份,证明其已经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但原告称其并未收到被告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且对收据上的财务章及原告公司人员吴某的签字提出异议。
查明被告是否实际付款的关键证据及突破点,落在了这六十三张汇票上。被告提供的汇票的付款行涉及十几个城市的几十家银行,承办法官最终选择确定了位于南京、常州、无锡的九家银行的十六张大额汇票。为了能够及时获取查询结果,承办法官两天内奔波了三个城市九家银行。
各家银行陆续反馈查询结果,这些汇票的背书人、被背书人、收款人均非原告,即证明被告并未通过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过货款。第二次开庭时,冯法官向被告一一展示了查询结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了自己提交虚假证据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庭上也提交了向被告供货的相关证据,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确定了还款计划,双方达成了和解。针对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本院依法向被告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被告罚款50万元。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了50万元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