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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百姓生活的幸福感离不开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日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以法治方式推动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共七章54条,除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加强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推进志愿服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还界定了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职责。此外,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个人责任,包括本市居民在境内外旅行、处理矛盾纠纷中应当履行的精神文明责任,以及个人可以依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等。

不仅如此,条例还规定了本市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各区、市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乡镇和街道、区属部门和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不力的区和单位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另外,为体现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激励和肯定,条例规定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记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得国家或者市级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申请在本市落户的予以加分奖励。同时,本市还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推动形成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社会环境。(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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