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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规激励肯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体现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激励和肯定,天津市出台新规,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申请在天津市落户的予以加分奖励。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各区、市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乡镇和街道、区属部门和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不力的区和单位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条例还明确,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记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得国家或者市级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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