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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省级消协组织因履行公益职责成为被告 天津三审胜诉

日前,天津市消协收到北京市延庆法院(2016)京0119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北京北菜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至此,天津市消协因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引发的两起诉讼,历时三年,以天津三审胜诉、北京原告撤诉收尾。此案是全国第一例省级消费者组织因比较试验成为被告案件,其结果对维护消协声誉、保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2015年5月至9月,市消协依法履职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工作。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天津“绿普生”、北京“北菜园”两家公司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2016年初分别向蓟县法院、延庆法院起诉。

市消协收到法院立案传票后,把该诉讼置于维护天津乃至全国消协声誉、比较试验能否合法开展的高度积极应对,并指定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作为省级消协组织第一例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的诉讼案例,引起包括全国消协组织、媒体以及相关企业在内的全社会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等法学权威专家2016年5月对这两起诉讼进行论证,出具《法律专家论证意见》认定:天津市消协对蔬菜商品进行比较试验,为消费者提供比较测试和评价信息,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过错而对相关产品生产者的名誉造成不法损害后果,故其比较试验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也组织十几位法律、检验、认证领域专家进行研讨,认定天津市消协做法符合法律、标准规定。

两地法院多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本案最终天津三审胜诉判决、北京原告企业撤诉的结果,不仅褒奖了消协消费维权依法依规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的正当性、权威性,对全国消费者组织比较试验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巨大的判例效果,增强了消协组织勇担当敢作为、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公益性职责的信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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