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青区的董先生想要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他去房屋管理部门咨询售房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售房。但是,董先生的妻子26年前已去世,房产是董先生和妻子婚后两年共同购买,现在妻子的娘家人也有资格分房产,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的董先生遇到了麻烦。
带着问题,董先生来到西青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到,董先生的爱人在生孩子时因难产离世,之后董先生独自抚养女儿26年,董先生的岳父在妻子小时候就去世了,岳母在两年前去世,岳父、岳母共有三个孩子。公证员告诉董先生,《继承法》中有转继承的规定,所涉房产是董先生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妻子的遗产,应由董先生、女儿和岳母共同继承。岳母的另外两个孩子有权继承其母亲的份额。董先生激动地说:“妻子都去世26年,她娘家人也来分遗产,太不公平了,诉讼时效早就过了。”
看到董先生的情绪比较激动,西青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地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听完公证员的解释后,董先生也说出了实情,原来妻子的两个姐姐认为是董先生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妹妹,才导致妹妹难产去世,因此对董先生一直颇有怨恨。最后,董先生找来妻子的两个姐姐,公证员当起了娘家人的知心人,在他们的认真调解下,两个姐姐表示这么多年过去了,看到董先生一个人带孩子,早就不怨恨董先生了,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董先生顺利地办理了继承公证。(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