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国土房管局出台《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各类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结合百姓关注的要点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新建商品住宅
规定:当您购买了新建商品住宅后,您和开发商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核定应纳税额时,应当一并交存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交存。交存维修资金后,会为您出具《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非住宅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出售的非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交存维修资金。
购买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判定是否应当交存维修资金。即凡是2009年1月1日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都应当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底商
规定: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均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自持房屋
规定: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交存标准:以销售许可证明确的销售价格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按2%,配备电梯的按2.5%交存。
非住宅交存标准: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存。
了解渠道
您如果想了解该《通知》的具体内容,可登录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www.tjwxzj.com.cn)、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tjwxzj)进行查询,也可以拨打电话(022-58822990)咨询维修资金交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