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列入医保支付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医保支付实施“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的“三定”管理具体如何确定,是市民非常关心的话题。对此,市社保中心昨日发布了关于执行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办意见,就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患者医院医师“三定”如何确定?
17种谈判药品(29个药品品规)在门诊(含门特)使用,参照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规定,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
参保患者在门诊(含门特)使用17种谈判药品,应确定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及1—2名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师,作为本人门诊(含门特)使用17种谈判药品协议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参保患者所用药品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并办理谈判药品门诊(含门特)登记,参保患者在本人登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经责任医师开具的门诊(含门特)谈判药品,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报销。登记有效期一年,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
登记医疗机构应确定谈判药品责任医师,责任医师为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保服务医师。并应按照适应症、支付疗程及数量限定和诊疗常规,对登记有效期满或因治疗需要变更用药、责任医师、协议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变更。
协议医疗机构费用如何申报?
协议医疗机构应采用医疗费联网结算方式申报药品费,并严格按照17种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申请医保支付。
门诊(含门特)发生的谈判药品费社保中心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应将谈判药品单独开具处方(17种谈判药品与36种谈判药品可一起开具)。协议医疗机构未采用医疗费联网结算方式申报药品费,原则上应通过延迟刷卡联网结算的方式申报。如因特殊原因采用垫付方式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按药品支付限定为参保患者提供相应处方、病历、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相关临床诊断结果、诊断依据、病情、用药情况等说明。
如何保障合理用药?
对于暂时无法保障供应17种谈判药品的协议医疗机构,可指定1—2家协议零售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协议医疗机构开具谈判药品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纸质外配处方和电子处方,在提供纸质外配处方的同时将电子处方上传至社保中心端,电子处方保留三天。协议医疗机构应告知并协助参保患者在电子处方有效期限内到备案协议零售药店购药。协议零售药店应采用医疗费联网结算方式申报药品费用。(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