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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已垫付450余万元

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个季度以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共受理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116起,申请垫付金额1000余万元。

申请垫付金额超千万元

自今年7月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以来,市交管局部署下属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在组织交警培训的同时,积极与市财政局、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等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系机制,确保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截至9月30日,救助办共受理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116起,申请垫付金额1000余万元。其中55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案件已拨付到位,共计451.9万元。另61起案件涉及金额550余万元,正在按规定程序运行当中,将于近期陆续拨付到位。

交管部门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得不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救助。

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施办法》施行后,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将及时划拨垫付款。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垫付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办法》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孳息,四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是社会捐款,六是其他资金。(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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