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家住西青区的王某借了50万元给蓟州区的孙某,孙某当时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后来孙某拖延不还钱,王某将其告上法庭,这才发现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假证。
孙某是天津市蓟州区人,2014年2月,孙某通过朋友找到家住西青区李七庄街的王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在蓟州区的一个宅基地作为抵押。写完借条后,孙某拿着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对王某说:“因为我外孙女要上学,这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正用来给孩子上学报名。我先把复印件给你,等学校那边报名用完了,再把原件给你。”想到孙某是朋友介绍来的,而且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名字就是孙某,王某便同意了,就先后分两次转账50万元给孙某,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了2015年2月,孙某却迟迟不提还钱的事。王某多次催他,孙某称手头儿确实没钱。直到2017年4月,王某一再催促孙某还钱,孙某却说:“你去法院起诉我吧,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执行。”无奈的王某将孙某告上法庭,然而当执行法官带着王某到孙某的宅基地查询房产的真实性时,却发现使用者另有其人。
2018年9月,公安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接到法院移交的此案件后,立即开展调查,最终确定孙某抵押给王某的那份集体土地使用证系伪造。民警依法传唤孙某,原来孙某从王某处借得钱后,又借给了别人以获得利息。现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