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生命大于天。近年来,随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安全风险和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加,特种设备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9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该《条例》将如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记者就《条例》亮点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
立法背景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制定本《条例》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应对特种设备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权威性高、影响力大、执行力强的特种设备安全地方性法规,以地方立法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有力推进平安天津建设。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法》确定的监管体制,分类的、全过程的监管模式,多环节的行政许可,定期检验等强制性的技术监督措施等,都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就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统一特种设备安全基本制度。而各地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完全依靠一部法律解决各地的特殊问题。”王泽庆表示,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针对天津特种设备安全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
七章69条 全过程监管特种设备
《条例》共七章69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着重以下制度设计:明确施工单位的书面告知义务;明确特种设备交付使用认定界限;规范特种设备出租、出借行为;对大型场地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和停用、重新启用作了程序性规定;明确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义务;规定使用单位的垫付责任;加强电梯运行安全监管。
在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方面,明确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有关规定;对受检单位的义务作了规定;围绕检验、检测实施作了程序性规定;赋予现场检验人员中止检验权;对检验、检测结果异议和申诉作了程序性规定。
在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方面,明确部门负有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职责,并区分不同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赋予部门发出安全监察指令的权利;明确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或者投诉后,负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的义务。
在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报告义务;明确部门的核实、报告义务,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的事故救援等职责;区分不同等级事故,明确市或者区有关部门调查;创设约谈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我市现状
特种设备数量比去年底增3.24%
目前我市注册特种设备总量达到228942台套,与2017年底相比增加3.24%。除锅炉数量减少4.26%外,其他设备数量均有增加或持平,其中增速较快的为起重机械增加6.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增加4.89%和电梯增加3.59%。
截至2018年9月底,全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起,其中起重、厂车、电梯各1起,死亡2人,受伤1人。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正确指导下,市市场监管委坚持以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以大型活动安全保障为牵引,以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为突破口,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严守安全红线,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近三年全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水平保持稳定。”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特种设备都包括什么?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亮点解读
安全责任交叉不清?
强化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是与特种设备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三个环节,通过制度设计对这三个环节进行有效立法规范,可以较好地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
《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解读:
“从以往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看,大多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认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不能只靠事后监管,而要将安全意识贯彻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过程中。《条例》将《特种设备安全法》中部分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对于一些交叉不清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引导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电梯运行安全如何加强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配备视频监控
电梯是我市特种设备保有数量最多的一类,全市现有电梯93000余台,约占全市注册特种设备的41%,电梯的安全运行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摘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因监督管理需要对电梯实施监控或者安全预警的,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或者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管理的电梯安全运行,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
(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
解读:
“我市电梯总体运行使用情况正常,安全形势平稳。”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尚未100%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尚需进一步加强宣传,让这项规定更好地落到实处。
据了解,今年9月起至12月,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工作,当前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任务量为650台,现已完成任务总数的70%。
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一是加强电梯安全的宣传工作;二是继续开展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三是开展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考核;四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五是加强对投诉举报工作的落实力度;六是加大对电梯安全领域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如何处理?
规定使用单位垫付责任
特种设备基于其自身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与之相对应,事故应急救援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就显得至关重要。
《条例》摘要: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垫付相关费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解读:
根据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具有特种管理权力,承担特种设备管理责任的单位。例如大多数的小区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电梯管理的,这里的物业服务企业就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使用单位具备获知信息早、救治伤员及时的有利条件,其及时履行垫付责任能将受害人损失有效降低,社会影响明显减小。及时救治伤员的同时,使用单位可以有效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奠定良好基础,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责任不清?
明确租赁双方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实践中,特种设备出租、出借行为较为普遍,为规范这一行为,落实特种设备全过程监管要求,《条例》对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作了义务性规定,并对租赁双方、借用双方的使用管理责任约定作了规定。
《条例》摘要: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应当向承租、借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明、日常维护保养证明,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承租、借用单位经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得将租赁、借用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可以书面约定特种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的使用管理责任,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或者出借单位承担。
解读: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租赁市场持续壮大,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日常监管中,新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出租和出借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区分,租赁双方对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约定不明确等,都给我们依法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条例》将特种设备出借行为纳入监管,同时将出租、出借单位义务和承租、借用单位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有效解决了租赁、借用特种设备责任不清带来的监管难题。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怎么办?
健全完善召回制度
对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是对特种设备实现事前、事中监管的有效机制,能够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甚至事故,同时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更加有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条例》摘要:
第十三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停止交付,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和使用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和使用单位获知特种设备存在前款规定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和使用,并协助生产单位召回缺陷特种设备。
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了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但其规定较为原则,主要区分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情况。”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总结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的召回经验,对发生召回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的具体义务进行了明确,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召回制度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过程的协同落实。(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