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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法可依 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安全无小事。近年来,随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大量应用,以及特种设备逐渐朝着大型化、高参数化方向发展,特种设备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日前,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立法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平安天津建设。

据了解,在本市特种设备中,电梯是保有数量最多的一类,全市现有电梯9.3万余台,约占全市注册特种设备的41%。为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监管,条例中特别对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做了进一步规定。条例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技术升级等支持;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另外,为强化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而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规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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