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设施不能随便拆
“条例”中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遵循服务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收费项目要公示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费开放或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居民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服务规范、开放时间等进行公示。本市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政府购买服务丰富文化生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民间文化团体、文化人才等社会力量的特长和作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