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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昨天,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本市公共文化服务取得了很大进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均衡、服务效能不够高,与群众需求的对接机制不够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较低,群众参与度不够广泛等。

“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本市公共文化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介绍,本条例一方面将政府主导作为保障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完善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激励措施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引导、扶持、规范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民间文艺团队提供排练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支持;倡导、鼓励全社会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

此外,条例还在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供给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坚持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让文化资源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普通百姓倾斜。例如,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公休日应当正常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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