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教委、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本市近日起施行新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本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据了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可采取收费标准上限管理方式,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民办学校最高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一所学校对同一年级的学生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据悉,现有民办学校业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新成立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收费标准,从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对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调整方案,从2019年及以后招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