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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纪法贯通 尺度更严

忠诚履职强化担当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标尺——

纪法贯通 尺度更严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率先学好,领会核心要义,把自己摆进去学,对照修改前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特别是要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在工作实践中,严格执行《条例》,一把“尺子”量到底,精准开展监督执纪问责。连日来,在各区纪委监委的微信公众号上,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的动态每天可见,一个学好《条例》、用好《条例》的热潮已然掀起。

“热度”,的确是记者感受到的氛围。2018年8月26日,新华社发布新修订的《条例》。据记者搜索的不完全数据,至9月7日,各媒体跟进的报道、评论、解读、专家访谈等,总量已达千万条,网民评论热度持续不减。一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吸引全社会高度关注。

三年前颁布的《条例》,被媒体和网民一致赞为“史上最严的纪律处分条例”。三年后,“史上最严的《条例》”又经修改,人们深读之后得出一个共同感受:纪律红线越标越明,执纪尺度越来越严。

《条例》以《党章》为依据修订。《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条例》则将规矩细化,为“六大纪律”标明了红线、底线、高压线,也为监督执纪问责标明了尺度。社会关注,民意关切,这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新的期许。

“政治性”鲜明亮眼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突出强调的一条纪律,在《党章》与《条例》中,这条纪律居首居要。

天津市纪委监委对政治纪律的监督执纪问责可谓严明,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是首关。首关不过,余关莫论。2016年以来,市纪委就对市、区党委换届中的数千名局处级干部“显微镜下过筛子”,严格落实中央“九个严禁”纪律要求,对相关人员作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筛”掉了一批政治不合格的人选。党的十九大后,又有赵建国、于秉华、罗福来、王建东、尉永久等多名局级官员落马,而通报所指第一条,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去年以来,全市着力净化政治生态,把“两个维护”作为党委纪委的首要政治职责,天津执行政治纪律的态度分外鲜明,“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挺立在前。

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写入总则,将管党治党的政治本质写入党内法规,体现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原则,突出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为监督执纪问责确立了制度依据。受访的多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谈到,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党的纪律部队,履行监督专责,监督政治纪律的执行情况是首责。

“新成果”广泛吸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始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党纪处分条例自1997年试行,已在2003年、2015年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有过两次重要修订。2015年的《条例》之所以称作“史上最严”,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纪律要求写入其中,明确搞“四风”就是违反党纪,有效遏制住了公款消费和奢靡之风,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管党治党的新章法,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成果。这次修订的《条例》将许多新成果收入其中,广为人知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便是成果之一。

《条例》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式写入总则部分,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成功实践的充分肯定,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提炼和总结。“四种形态”着力于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了标本兼治的核心要义。这是全面从严治党步步深入过程中逐渐形成和确立的制度标尺。2018年1月至7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9730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7314人次,占75.2%;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802人次,占18.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420人次,占4.3%;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94人次,占2%。一位老纪检形容:用这把“尺子”量树木测森林,拔掉了一批“烂树”,更挽救了一批“歪树”“病树”。

新修订的《条例》还首次将“家风”作为纪律要求收入,这也是一个极其亮眼的条款。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家风问题从来就不是小问题。近年来查处的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中,许多人都是“一人当官,全家敛财”。西青区委原书记周家彪就是纵容亲属敛财的典型,在他的庇护下,家人在西青区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获取了巨额利益。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家星也是这样一个典型。张家星违规默许、纵容亲属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有的领导干部前台当官,后台当老板,亲属参与其中,大发贪腐之财。家风败坏,根子在一家之主。家风问题列入党纪处分条款,释放出的信号十分明确:家风问题不仅是家务事。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从严治家。管好家人,涵养家风,是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应尽之责。

新修订的《条例》对新成果的吸收,一如既往地体现了时代性、针对性,回应和解决了监督执纪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疑也为纪检监察精准发力、精准执纪,实现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的统一,提供了精准的尺度。

“纪与法”贯通衔接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将纪与法相衔接,堵塞纪法交接过程中的漏洞,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经验的凝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委监委合署,纪委与监委同向发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与法衔接贯通,消除了监督的死角盲区。党的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纪律一定严于法律。长期以来,党纪和国法在相当程度上内容重叠。2015年修改《条例》时,就发现原党纪处分条例中70多条内容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因此,在修订《条例》时,将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违法行为,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使《条例》这把尺子真正回归党纪。本次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负面清单”,不仅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分依据,细化了监督执纪问责的标准尺度。

梳理天津市纪委监委发布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不难发现,某某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的表述已是统一定语。“违纪”和“纪律审查”的表述一定在“违法”和“监察调查”之前。而结案后的通报,则多有“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表述。这是“纪挺法前”的显著特征。

是“尺子”必然分寸明晰,这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处处体现分明。《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先作出党纪处分,并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为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履职尽责扫除了思想和制度障碍。有人比喻这就是一把“卡尺”,是违纪还是违法,卡尺一量,一目了然。

“划重点”指明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步步深入,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还远不能“鸣金收兵”,还必须以永不懈怠的精神,重整行装再出发。新修订的《条例》,就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对纪检监察队伍的一次再动员。

《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方向,比如,对“七个有之”问题,就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七个有之”,是危害政治生态的大问题。具体表现在,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撰文评论,以往认为,“七个有之”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品质、从政素养等问题,人们没有自觉地把“七个有之”表现与腐败的发生、与政治纪律相联系,这也是管党治党“宽松软”的一个原因。

记者注意到,天津市委、市纪委监委对“七个有之”等问题的态度是雷霆之势、先查快办。近年来,严肃查处了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红桥区委原书记张泉芬等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案件。

《条例》要求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还有新增的搞山头主义、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不重视家风建设等新型违纪“负面清单”。把工作重点写入党内法规,为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工作重点。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条例》释放出的管党治党尺度越来越严的信号是明确的、强烈的。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必然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有新作为、新担当。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就越需要加强纪律建设,就越需要《条例》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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