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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6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根据本市出台的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起本市调整6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据了解,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项目价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012年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6岁及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操作”和“有创诊断”中技术劳务价值较高的部分收费项目,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同时,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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