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一辆宝马汽车抢走并非法转移。8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做出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
上午9时许,庭审开始。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5日11时许,和平法院执行庭法官在南开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对被执行人齐某名下的一辆宝马汽车进行查封后,被告人李某带领四名男子赶到现场。在其他人员阻挡执行法官的情况下,被告人乘机撕毁封条,将已被查封的宝马汽车开到北辰区一个废弃的场院内藏匿。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某并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法庭询问,被告人李某称,自己是另一李姓男子的债权人,曾与李姓男子口头约定以这辆宝马车抵债。那为什么李姓男子会将齐某的宝马车以车抵债呢?被告人李某称,李姓男子是被执行人齐某的债权人,齐某曾将该宝马车以车抵债给这名李姓男子。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被法庭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执法人员仍在执法现场的情况下公然将查封车辆转移,其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损害司法机关权威,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