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东丽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被告人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判决结果。闫某某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仍被法院判决有罪。
崔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闫某某,在工作期间左手不慎卷入机器中,导致崔某某左上肢落下残疾,构成八级伤残。东丽区法院于2015年判决被告人闫某某向崔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崔某某向东丽法院申请执行。东丽法院向被告人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其房产。在执行阶段,该院依法扣划被告人存款10万元。此后,被告人以7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予以转卖,但仅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赔偿款,尚有3.6万余元仍拒不履行。
2017年9月,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东丽区法院提起公诉。此案在侦查阶段和移送审查阶段,被告人分二次将上述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东丽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田培东表示,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虽然被告人分别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分两次将剩余的款项全部付清,但鉴于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行为,情节严重,最终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