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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合法回报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天津市出台《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突出绩效奖励,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的责任、工作的业绩和实际的贡献紧密联系。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合法的回报,建立健全了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将充分调动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此,市科委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实行有针对性分配政策

《意见》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建立了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加大了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针对科研人员广泛关注的职称制度改革问题,《意见》提出对不同人才岗位建立分类考核标准。明确提出“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科教辅助等岗位,建立分类评聘、晋升、绩效奖励等标准,不将论文等作为评聘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教学业绩、教研成果、教学创新、公共服务等指标权重,将科研和教学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评价、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内容”。

同时,《意见》着重对青年科研人员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规定,提出“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要向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青年科研人员倾斜。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鼓励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研究员)”。

针对软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类项目等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比较低、试验耗材比较少的智力劳动性的密集项目,《意见》提出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的管理方式,明确“绩效支出比例可占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经费花不了、课题组成员拿不到、承担单位也用不了”的不合理局面。

下放收入分配自主权

《意见》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上充分的调节自主权,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权。一些科研水平高、科研成绩比较好的单位被给予充分信任,在收入分配上进行自我调节。

《意见》重点明确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提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同时明确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等三类收入,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结合《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意见》提出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并且可自主提高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

针对科研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意见》明确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提出“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可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发挥股权和分红长期激励作用

《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和分红等方式对企业科研人员进行激励,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这些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

《意见》提出:要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制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股权变更、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实施办法,为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做好股权变更、分红等服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意见》提出,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份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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