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买指定商家的手推车,要么被取缔!”这是最近陕西周至县城20位商贩遇到的烦心事。商贩称,当地城管部门要求他们到指定的店家购买统一制式的手推车,而且3200元的售价要比其他商家同等商品贵1800元。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指定店家是为了“工作需要”。(据《华商报》)
“工作需要”指什么?当地城管部门说出了自己的理由。报道中说,对于有商贩质疑为何要指定商家的问题,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张某称,周至县有4个临时夜市点,因有商贩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和摊位形象差,被上级检查部门扣分,因此该局要求统一对摊位进行整理,“不能20多个商贩摆出来的模式都不一样,显然不美观”。而且这位工作人员否定了“打招呼指定店家”的说法,只不过“按照局里要求让不锈钢店做出样品,当时也没有意见,每户都把1000元的订金交了”。
因为“工作需要”就强制商贩到指定商家购买东西,这样的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谁的“工作”?当然是当地城管部门的工作。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就包括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管理等方面。谁“需要”?自然也是当地城管部门“需要”,他们急需改变“被上级检查部门扣分”的现状。但是,不管是摊位形象差还是被扣分,都需要城管部门从管理制度、工作方法以及临时夜市点的设置等方面找原因,而不是利用权力强行增加被管理者的成本。此举显然是侵犯了商贩们的合法权益。
其实,哪怕如当地城管部门解释的那样,并非“指定”而是推荐,也是不应该的。一方面,推荐购买手推车不属城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更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所谓“瓜田李下”,作为流动商贩的直管部门,从权力的廉洁性上更要求城管部门有避嫌意识。试想,每天管理自己的“大盖帽”推荐购买手推车,而且自己已经交了1000元订金,又有谁会冒着被取缔“砸饭碗”的风险拒不购买?何况,这些手推车比市价贵出一倍还多,要说这当中没有猫腻,恐怕没人会相信。
统一手推车的“醉翁之意”,恐怕不在“统一”,更不是“工作需要”。所谓的“工作需要”,无非是权力寻租的遮羞布,而统一的手推车,无疑是交了“买路钱”的标志而已。
虽然最新报道称,周至县城管局表示该局已暂停执法大队副队长张某职务,接受组织调查。但我们不禁要问,整个事件的决策,仅仅一个“执法大队副队长”就能左右的?张某接受采访时表示是“按照局里要求”,那么究竟是“局里”谁的要求?也许,张某只不过是因为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于是成了被“推到前排”的替罪羊。而用一个错误来掩盖另一个错误,这样的做法无疑更可怕,而且更值得深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