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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8月施行 两种情况单位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市人力社保局对本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印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并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针对细则中的一些问题,市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进行了详解。

1.《实施细则》调整的用人单位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3、双倍工资要如何计算?

答: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用工超过一个月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老员工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没续订书面合同的,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是一样的,都是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能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工资一起支付?

答:不能。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两年以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例如,某公司职工郑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是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考虑到郑某工作的岗位非常重要,公司暂时没有其他人能顶替,公司未对其进行处罚或进行了简单的批评教育。两年之后,郑某工作任务完成,单位以郑某两年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不可以的。(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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