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热点
◎ 适用细则的用人单位范围
◎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 留用劳动者不续签有何惩罚
◎ 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 续签遭劳动者拒绝怎么办
◎ 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时间和标准
◎ 劳动者严重违纪后解除劳动合同时限
◎ 试用期考核时限和合同
◎ 不辞而别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在实施十周年之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结了近十年来本市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相关经验做法,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本市劳动用工发展需求,对本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印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昨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细则》中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题1
《实施细则》调整的用人单位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问题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问题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有何惩罚?
答: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上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不论新员工、还是老员工,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从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问题4
双倍工资要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用工超过一个月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老员工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没续订书面合同的,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是一样的,都是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问题5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拟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某公司与职工王某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拟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原合同相关待遇条件等标准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王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后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就要从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6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问题7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能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工资一起支付?
答:不能。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问题8
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两年以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例如,某公司职工郑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是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考虑到郑某工作的岗位非常重要,公司暂时没有其他人能顶替,公司未对其进行处罚或进行了简单的批评教育。两年之后,郑某工作任务完成,单位以郑某两年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不可以的。
问题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可否等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留用?
答: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此外,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即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10
劳动者不辞而别,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