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产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为此,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至201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内容、技术路线和各项工作要求。同年1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标志着我市普查工作全面启动。
问题二: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什么?
本次污染源普查主要是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天津市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问题三: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凡天津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污染源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生产活动水平、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问题四:各区如何开展本次污染源普查?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区要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组建普查具体工作机构,保障普查顺利开展。
问题五:污染源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是污染源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问题六:污染源普查与其它普查相比有哪些特点?
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一般性特点外,还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而这些活动又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和利益主体。这些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力量,这项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
二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市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