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服务领域就业,本市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扶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本市注册专门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择优进行政策扶持。经营范围内包含家政服务和养老服务的非专营机构不纳入扶持范围。
■ 申请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从事家政服务的,经营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人员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从事养老服务的,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人员5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确定为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机构,享受以下补贴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对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给予2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人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70%。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补贴资金列入各区人力社保局当年就业补助资金专项预算。(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