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天津市现已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管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可疑症状者进行鉴别诊断后推荐至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就医,并对符合社区诊疗的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据悉,本市开展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医务人员若发现就诊者有慢性咳嗽、咳痰状况2周或以上,或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基础上进行网络疫情报告,并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督促其及时就医。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对患者居住环境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防止传染。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医务人员或家属的直接面视下进行,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要紧急转诊。对能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预约下次随访时间。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要立即转诊,两周内随访。
此后,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将开展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时间及原因;对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把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两周内电话随访,并获知确诊结果。(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