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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资源存隐患 天津拆除违建“大棚房”

近年来,天津市陆续出现一些不法企业人员假借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貌似农业大棚的设施内建设居住、休闲等性质的房屋,建成后自售、出租,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市国土房管部门已正式发布《公告》,全市各涉农的区已全面启动“大棚房”清查整治行动,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大棚房”进行拆除。

农业大棚是用于种植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农业设施,发展农业大棚种植,是丰富人民群众一年四季农产品需要的一件好事。但是近年来,本市陆续出现一些不法企业人员假借农业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貌似农业大棚的设施内建设居住、休闲等性质的房屋,有的建成后自售、出租,有的出售以大棚引诱,蛊惑购买人自建房屋。这类行为是一种严重和恶劣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农业大棚内建设“大棚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要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要拆除、处以罚款 ;违法者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购买“大棚房”或购买后自建“大棚房”,违法建筑物的相关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大棚后自建的,建房人还应依法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在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大棚房”多为薄膜、塑封板等易燃材料所笼罩,内部布局密集,且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对内部居住和活动的人群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市各涉农的区已全面启动“大棚房”清查整治行动,对存在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抓紧将违法设施进行拆除,并进行土地复耕,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此外,为有效治理和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人民群众受不法分子诱骗而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市国土房管局郑重提示,“大棚房”是违法产物,不要被不法企业追求不当牟利所利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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