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他在财经节目上“谈股论金”,带着散户在微博对A股指点江山意气风发。
3年后证监会一纸处罚公告,才发现原来这是他操纵股价的套路!
日前,证监会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买卖交易超15亿!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00万元,并处8600万元罚款。一共罚没近1.3亿元。
证监会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嘉宾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万元,并处862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抢帽子操纵股价提前布局,荐股后卖出
“抢帽子”,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抢帽子操纵的违法主体已经突破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范围,一些公众人物即可通过其荐股的言论和观点影响和误导大量投资者的判断。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
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
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万元。
根据证监会文件,《中国基金报》将廖英强的具体操纵事实梳理如下表:
例如2015年3月20日、5月14日,廖英强分别推荐了兴发集团、清新环境,下午开盘,散户就冲进去将股价拉升了。而提前布好局的廖英强顺势将股票卖出,获利,完成一次割韭菜。
可以看到,廖英强操纵慈星股份获利最多,共计244.5万元。此外,廖英强于2015年6月12日操纵海大集团获利230.2万元,于同年9月17日操纵荣之联获利205.3万元。
而在对桐昆股份、兴业银行及太阳电缆三只股票的操纵中,廖英强分别亏损87.9万、5.2万、0.35万元,合计亏损93.45万元。
2015年7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桐昆股份”,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该股,并于荐股后卖出。然而这一天正好爆发了股灾,上证指数暴跌暴跌8.48%,深证暴跌7.59%,创业板暴跌7.4%,中小板暴跌7.76%,廖英强当日的操纵行为遂以亏损结束。
控制使用13个账户
当然,这一系列操纵行为并非用一个账户完成。在操纵39只股票期间,廖英强控制使用了其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
具体来看:
2015年3月至11月,“柴某玉”“王某妮”等11个证券账户交易廖英强推荐股票时委托使用的MAC地址与“廖英强”账户所使用的MAC地址高度重合。
“路某”账户2015年以来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为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
“张某”账户全部资金来源于廖英强,“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刘某钟”账户84.73%的资金来源于并全部流出至廖英强配偶郭某琳;“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的半数收益经由张某转至廖英强的银行账户,“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经委托给廖英强代为操作。
还有这些关系网:
廖英强为股轩文化、英琪文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为英琪文化原股东;路某为股轩文化股东;韩某为股轩文化员工;股轩文化法定代表人柴某英是廖英强的表姐,柴某玉是柴某英的妹妹;柴某美是廖英强的母亲;廖某杰是廖英强的哥哥;金某是廖某杰妻子的姐姐。
上述人员与廖英强具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
廖英强:从财经主持人到股民导师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某上海电视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
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开始担任《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广播君查了下,廖英强博客目前访问量已上亿,而其新浪微博也有超过15万的粉丝量,最近一次更新是在今年3月5日。
此前有报道称,2008年,廖英强正式与“股民导师”这一身份结缘,他在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台主持专栏节目,从外汇、地产、黄金等泛财经角度解析股市。
2012年前后,廖英强离开天津,来到电视节目《谈股论金》,他每天两小时的股评吸引了众多的观众。廖英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趣幽默风格,枯燥单调的数字曲线和技术讲解在他口中变得妙趣横生、引人入胜,被媒体和粉丝戏称为“讲投资的郭德纲”。
2016年春,廖英强选择了自主创业,开办了属于自己的证券培训机构——爱股轩。
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这种知名度和影响力没有被用于正道。
曾请求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廖英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曾提出:
1、廖英强的亲属廖某杰、金某、柴某美、刘某钟、柴某玉等人在交易时喜欢听取当事人意见。路某当时在股轩文化担任总经理职务,廖英强将部分资金作为股轩文化备用金交于路某,但廖英强并不了解路某交易股票的情况;
2、廖英强是在进行技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才在微博和博客上推荐股票的,其中绝大部分股票的走势,验证了其技术分析和判断,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3、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廖英强的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未获盈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而证监会认为:
1、廖英强所称其亲属在交易时喜欢听取其意见的主张,不足以对抗我会认定账户控制关系的证据;
2、证监会认定廖英强控制“路某”账户,主要是根据“路某”账户在涉案期间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与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重合以及“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等证据。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股轩文化总经理为廖英强而非路某,且路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证券账户中的资金系廖英强给其用于帮廖英强购买日用品,并未提及该资金系廖英强给予其的公司备用金,廖英强和路某二人关于“路某”账户资金的表述相矛盾;
3、现有证据表明,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廖英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廖英强关于涉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4、证监会处罚的是廖英强的操纵行为而非单独处罚其荐股行为。我会对廖英强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追究的是廖英强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其操纵市场行为是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的系列行为构成的,并非单纯就其中的公开荐股行为进行追责。此外,廖英强称其通过技术分析看好并推荐“全柴动力”等8只股票,在其推荐后的10日至3个月时间内,上述股票涨幅均很大,但根据“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廖英强在荐股后随即将荐股前买入的股票卖出,其卖出行为与荐股行为以及其所称的上述股票后续上涨情况均产生矛盾;
5、廖英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划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此外,廖英强称其本人未获取盈利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
6、廖英强并未提出从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其也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英强)〔2018〕22号
当事人:廖英强,男,1970年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廖英强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廖英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具体事实如下:
一、廖英强是高收视率证券类品牌节目的嘉宾主持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第一财经证券类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开始担任第一财经频道周播节目《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其本人及“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
廖英强承认,“廖英强”账户由其本人控制使用。2015年3月至11月,“柴某玉”“王某妮”“张某”“张某萍”“韩某”“季某燕”“许某琴”“刘某钟”“柴某美”“廖某杰”“金某”账户等11个证券账户交易廖英强推荐股票时委托使用的MAC地址与“廖英强”账户所使用的MAC地址高度重合。“路某”账户2015年以来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为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张某”账户全部资金来源于廖英强,“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刘某钟”账户84.73%的资金来源于并全部流出至廖英强配偶郭某琳;“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的半数收益经由张某转至廖英强的银行账户,“季某燕”“许某琴”账户经委托给廖英强代为操作。
廖英强为股轩文化、上海英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琪文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张某为英琪文化原股东;路某为股轩文化股东;韩某为股轩文化员工;股轩文化法定代表人柴某英是廖英强的表姐,柴某玉是柴某英的妹妹;柴某美是廖英强的母亲;廖某杰是廖英强的哥哥;金某是廖某杰妻子的姐姐。上述人员与廖英强具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
综上,可以认定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廖英强”“柴某玉”“王某妮”“张某”“张某萍”“韩某”“季某燕”“许某琴”“刘某钟”“柴某美”“廖某杰”“金某”“路某”账户等13个证券账户。
三、廖英强操纵“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
2015年3月20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兴发集团”(60014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兴发集团”1,268,233股,买入金额21,327,300.56元,荐股后卖出1,224,734股,卖出金额21,800,324.9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45,573.40元。
2. 2015年4月1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大连国际”(00088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大连国际”1,252,108股,买入金额14,163,392.98元,荐股后卖出1,102,108股,卖出金额13,916,521.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339,421.47元。
3. 2015年5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清新环境”(00257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清新环境”1,174,800股,买入金额47,410,670.98元,荐股后卖出906,100股,卖出金额39,007,626.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07,626.64元。
4. 2015年5月1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圣阳股份”(002580),并于荐股前买入“圣阳股份”663,080股,买入金额14,277,433.06元,荐股后卖出613,080股,卖出金额13,698,050.7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388,680.64元。
5. 2015年5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全柴动力”(60021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全柴动力”463,000股,买入金额7,004,267.61元,荐股后卖出326,101股,卖出金额5,440,783.4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76,832.67元。
6. 2015年5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苏常柴A”(00057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苏常柴A”1,113,642股,买入金额12,529,441.10元,荐股后卖出907,042股,卖出金额11,119,048.4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46,415.15元。
7. 2015年5月2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天富能源”(60050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天富能源”1,135,600股,买入金额15,091,999.00元,荐股后卖出1,135,600股,卖出金额16,838,15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33,528.38元。
8. 2015年5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石油济柴”(00061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石油济柴”347,489股,买入金额6,195,597.02元,荐股后卖出347,489股,卖出金额6,894,920.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653,156.71元。
9. 2015年6月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渝开发”(00051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渝开发”1,331,879股,买入金额15,222,898.33元,荐股后卖出1,231,879股,卖出金额15,412,189.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231,797.11元。
10. 2015年6月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复旦复华”(60062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复旦复华”1,025,907股,买入金额25,731,894.90元,荐股后卖出584,492股,卖出金额15,774,834.36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595,950.13元。
11. 2015年6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海大集团”(00231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海大集团”1,764,823股,买入金额46,595,268.50元,荐股后卖出1,615,053股,卖出金额45,315,044.5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302,404.35元。
12. 2015年7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桐昆股份”(60123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桐昆股份”1,690,143股,买入金额30,391,935.01元,荐股后卖出1,185,106股,卖出金额20,747,564.7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879,249.50元。
13. 2015年8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东方电子”(00068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东方电子”4,130,092股,买入金额28,330,914.20元,荐股后卖出2,279,900股,卖出金额16,618,911.6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74,725.58元。
14. 2015年8月14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红宝利”(00216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红宝利”1,516,100股,买入金额12,022,255.00元,荐股后卖出1,420,000股,卖出金额12,463,42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48,283.80元。
15. 2015年8月27日、2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佳士科技”(30019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佳士科技”1,587,300股,买入金额28,428,827.00元,荐股后卖出1,587,300股,卖出金额30,521,011.6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884,814.15元。
16. 2015年9月2日、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紫光股份”(00093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紫光股份”38,500股,买入金额1,924,964.00元,荐股后卖出38,500股,卖出金额2,043,719.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4,805.43元。
17. 2015年9月2日、7日、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佳士科技”(30019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佳士科技”445,610股,买入金额7,117,763.40元,荐股后卖出445,610股,卖出金额8,323,363.7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150,953.57元。
18. 2015年9月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康芝药业”(30008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康芝药业”1,799,028股,买入金额23,672,657.80元,荐股后卖出992,300股,卖出金额14,151,760.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98,153.58元。
19. 2015年9月1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康芝药业”(30008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康芝药业”399,000股,买入金额5,442,797.00元,荐股后卖出399,000股,卖出金额5,739,067.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56,985.34元。
20. 2015年9月15、1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天瑞仪器”(30016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天瑞仪器”1,441,000股,买入金额19,645,123.00元,荐股后卖出1,441,000股,卖出金额21,788,845.9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97,632.19元。
21. 2015年9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荣之联”(00264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荣之联”871,183股,买入金额24,357,003.85元,荐股后卖出642,983股,卖出金额20,235,923.7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053,262.65元。
22. 2015年9月2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慈星股份”(30030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慈星股份”1,814,819股,买入金额18,676,626.53元,荐股后卖出1,521,258股,卖出金额18,401,702.1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2,445,932.37元。
23. 2015年9月2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星星科技”(30025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星星科技”1,285,051股,买入金额20,491,985.36元,荐股后卖出756,199股,卖出金额12,734,691.7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378,307.59元。
24. 2015年9月28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宏达高科”(002144),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宏达高科”1,754,201股,买入金额34,908,197.85元,荐股后卖出1,315,500股,卖出金额27,927,775.0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257,926.73元。
25. 2015年10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双星新材”(002585),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双星新材”1,568,980股,买入金额16,016,329.20元,荐股后卖出1,568,980股,卖出金额17,540,675.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406,134.31元。
26. 2015年10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华孚色纺”(00204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华孚色纺”3,147,200股,买入金额30,665,744.10元,荐股后卖出2,042,500股,卖出金额21,468,963.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999,627.57元。
27. 2015年10月19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宁波华翔”(002048),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宁波华翔”607,668股,买入金额9,371,976.19元,荐股后卖出607,668股,卖出金额10,266,985.2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25,825.19元。
28. 2015年10月21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闰土股份”(00244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闰土股份”1,319,917股,买入金额24,403,986.59元,荐股后卖出1,092,717股,卖出金额20,938,838.6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483,475.49元。
29. 2015年10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长青股份”(00239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长青股份”2,133,729股,买入金额33,267,400.79元,荐股后卖出1,082,608股,卖出金额17,939,299.8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004,260.64元。
30. 2015年10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鸿路钢构”(002541),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鸿路钢构”691,083股,买入金额11,609,868.74元,荐股后卖出580,311股,卖出金额10,585,469.2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743,344.09元。
31. 2015年10月2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兴业银行”(601166),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兴业银行”1,141,300股,买入金额17,260,869.00元,荐股后卖出1,081,300股,卖出金额16,413,296.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52,744.18元。
32. 2015年11月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嘉寓股份”(300117),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嘉寓股份”1,735,450股,买入金额17,112,591.61元,荐股后卖出1,735,450股,卖出金额18,889,274.5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49,788.02元。
33. 2015年11月12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出版传媒”(60199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出版传媒”3,226,089股,买入金额38,828,132.29元,荐股后卖出2,438,224股,卖出金额31,610,572.3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57,532.80元。
34. 2015年11月1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六国化工”(60047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六国化工”2,840,001股,买入金额25,666,884.61元,荐股后卖出2,840,001股,卖出金额27,835,111.8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979,886.13元。
35. 2015年11月1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新界泵业”(00253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新界泵业”1,310,936股,买入金额19,452,657.15元,荐股后卖出1,310,936股,卖出金额21,354,608.04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758,174.49元。
36. 2015年11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福能股份”(600483),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福能股份”1,191,824股,买入金额22,036,752.50元,荐股后卖出1,191,824股,卖出金额23,513,764.53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316,846.71元。
37. 2015年11月17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 “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山东药玻”(60052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山东药玻”884,400股,买入金额16,147,118.02元,荐股后卖出884,400股,卖出金额17,919,676.12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652,438.04元。
38. 2015年11月20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林洋电子”(601222),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林洋电子”523,901股,买入金额19,963,306.70元,荐股后卖出449,401股,卖出金额18,208,824.1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877,528.66元。
39. 2015年11月23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 “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风神股份”(600469),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风神股份”223,173股,买入金额3,976,634.65元,荐股后卖出223,173股,卖出金额4,162,687.3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57,472.09元。
40. 2015年11月25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和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川仪股份”(60310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川仪股份”630,502股,买入金额12,584,397.06元,荐股后卖出630,502股,卖出金额12,792,590.6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119,269.99元。
41. 2015年11月26日中午休市期间,廖英强在其新浪微博“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推荐了“太阳电缆”(002300),其控制的账户于荐股前买入“太阳电缆”1,625,339股,买入金额19,779,948.79元,荐股后卖出1,228,300股,卖出金额15,136,679.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3,574.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廖英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廖英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廖英强的亲属廖某杰、金某、柴某美、刘某钟、柴某玉等人在交易时喜欢听取当事人意见。路某当时在股轩文化担任总经理职务,廖英强将部分资金作为股轩文化备用金交于路某,但廖英强并不了解路某交易股票的情况。第二,廖英强是在进行技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才在微博和博客上推荐股票的,其中绝大部分股票的走势,验证了其技术分析和判断,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第三,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廖英强的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未获盈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廖英强所称其亲属在交易时喜欢听取其意见的主张,不足以对抗我会认定账户控制关系的证据。第二,我会认定廖英强控制“路某”账户,主要是根据“路某”账户在涉案期间进行股票交易使用最多的电脑MAC地址与廖英强办公电脑MAC地址重合以及“路某”账户84.97%的资金来源于廖英强等证据。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股轩文化总经理为廖英强而非路某,且路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证券账户中的资金系廖英强给其用于帮廖英强购买日用品,并未提及该资金系廖英强给予其的公司备用金,廖英强和路某二人关于“路某”账户资金的表述相矛盾。第三,现有证据表明,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廖英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廖英强关于涉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四,我会处罚的是廖英强的操纵行为而非单独处罚其荐股行为。我会对廖英强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追究的是廖英强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其操纵市场行为是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的系列行为构成的,并非单纯就其中的公开荐股行为进行追责。此外,廖英强称其通过技术分析看好并推荐“全柴动力”等8只股票,在其推荐后的10日至3个月时间内,上述股票涨幅均很大,但根据“张某萍”等13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廖英强在荐股后随即将荐股前买入的股票卖出,其卖出行为与荐股行为以及其所称的上述股票后续上涨情况均产生矛盾。第五,廖英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划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此外,廖英强称其本人未获取盈利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第六,廖英强并未提出从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其也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4月3日(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