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玉器和文玩生意的中年妇女,因出售换来的玳瑁蝈蝈罐和用盔犀鸟制成的吊坠,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54岁的妇女韩某,系安徽省利新县人,在津经营玉器、文玩生意。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韩某在本市某古玩市场经营期间,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换得玳瑁蝈蝈罐一个及鸟嘴镶吊坠一个。同年11月16日,韩某在某文玩市场的摊位出售换取的玳瑁蝈蝈罐及鸟嘴吊坠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销售的蝈蝈罐及鸟嘴吊坠,分别为玳瑁物种和盔犀鸟。玳瑁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同时被列入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监管物种;盔犀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监管物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玳瑁及盔犀鸟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