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为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市制定出台《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该《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交通、内河航运、电力、石油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其他需连续作业等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办法》,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