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校长发现他人套用自己驾校的车牌号后,不是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向对方敲诈勒索了两万余元。就这样,这位校长从利益受侵害一方变成了被告人。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驾校校长。2017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津南区辛庄镇某练车场地,发现在此教他人驾车的朱某所使用的桑塔纳牌轿车套用其驾校的车牌号,遂共同预谋以此要挟朱某。之后,李某某强行索要钱财并以报警相威胁,向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28万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表示,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应采取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切莫冲动,让自己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