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市一中院近年来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目前,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法官介绍,记者对我市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梳理。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数量增多
案情复杂
举证困难
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介绍,近年来,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数量逐年增多,涉案标的不断上升。2015年63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26%;2016年105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35%;2017年179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42%。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借款用途也由原来的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经营牟利为目的的投资为主,上百万、上千万元的夫妻债务已屡见不鲜。二是案件情况越来越复杂,既有夫妻一方置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虚假诉讼,也有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目的恶意举债,还有夫妻双方为自己利益损害债权人,或债权人与配偶一方勾结损害另一方。三是举证较为困难,特别是涉案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不易证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可能直接关系到某一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
市一中院首例判决
丈夫借款
妻子免债
张某与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借了50万元的高息借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债权人刘某将张某和妻子邹某共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判决邹某对丈夫张某所借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邹某感觉无法接受,上诉至市一中院。然而该案二审期间却因新司法解释的实施而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8年1月10日,市一中院立案受理了邹某的上诉案,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案件出现了转机,成为市一中院首例适用夫妻共债新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案例。这也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在天津“落地”。
本案中,因借款协议、收据以及借款备忘中均无妻子邹某签字,邹某也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庭对丈夫张某所借款项的数额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了调查。本案借款数额为5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法庭还对邹某与张某的职业、收入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邹某与张某均有正式工作,收入可观。借款期间邹某和张某无医疗、教育、购房等大额消费情况。本案所借款项确实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刘某应对其主张的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主张借款用于邹某与丈夫张某偿还房屋贷款。经法庭调查,邹某与张某的住房贷款在借款发生时仅有10万元左右,系邹某与丈夫张某离婚之后由邹某提取公积金将贷款结清,刘某主张的借款用途并不存在。
庭审中,法庭还发现,本案借款均发生在邹某两次起诉丈夫张某离婚、双方分居期间。合议庭认为,邹某与丈夫张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能性极小。
最终,合议庭判决本案债务为丈夫张某个人债务,免除了妻子邹某的共同还款责任。
新解释出台前后
司法实践
裁判原则
“在新《解释》出台之前,一中院就十分重视做好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摸索和总结此类案件审判规律和经验做法。”郭武强介绍,新解释出台前,市一中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通过传唤双方本人到庭、证人出庭、依申请调查取证等手段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二是认真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准确识别虚假债务;三是对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并将及时把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新《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债证明责任。”郭武强还详细阐述了法院的三项裁判原则:
一是关于因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规定,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关于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三是关于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夫妻债务认定情形之一
明确夫妻双方
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审理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虽然《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为此,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市一中院副院长余正琼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配偶另一方利益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最高法出台最新司法解释,正是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需求。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
热点问答
就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记者梳理了一些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
想不背负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不一定管用
问:在生活中,有一些人为了不背负夫妻共同债务,向配偶提出离婚,企图通过离婚就不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能逃避相应责任吗?
郭武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只要举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若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就可以不承担债务。
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非法债务,另一方需要跟着一起偿还吗?
郭武强: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合法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会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债务,不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个人债务也同样不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事后还向未举债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构成犯罪的,也会及时把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在民间借贷利息方面,当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这部分利息,法律是支持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超过24%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还有权要求返还。
夫妻一方签字,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会在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
问: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举债,这种债务该怎么界定?
郭武强: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在界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会平等保护债权人和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会在充分核查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举个例子,张某与刘某是夫妻。张某向马某借了5万块钱,并在借条上签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张某没有能力归还马某的欠款,马某就要求张某的配偶刘某还钱。在马某正式向法院起诉之前,刘某有权拒绝还款。在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如果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就可以不用和张某一起共同偿还债务。需要注意的是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会依法受到惩处。
市妇联 法院系统
良性互动 形成合力
“近年来,我市妇联组织陆续接到一些离婚后‘被负债’妇女的求助。”市妇联副主席闫英霞介绍,有的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债务”,甚至背上了巨额债务;有的妇女因为配偶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希望离婚后开始新的生活,但是好不容易摆脱了不幸婚姻,却在离婚后甚至离婚多年后,成为配偶大额不良债务的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权益受到侵害。
市妇联针对此类问题,及时梳理信访舆情,并与具体审理法院联系,希望依法慎重审理。
闫英霞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完善了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有益于保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同时兼顾了家庭关系之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为妇女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中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判决的首个案例,将一审中女方与男方共同偿还债务改判为由举债方男方一人偿还,不仅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在天津“落地”,同时也体现了一中院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理念,依据依法审理与亲情疏导相结合、平等保护与适当倾斜相协调的两项基本工作原则,准确认定和妥善处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也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一中院依法判决的此案例也会对我市法院系统处理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具有指导作用,为深陷“被债务”泥潭的妇女们带来一片曙光。
“今后,市妇联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系统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整体合力,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闫英霞表示,将继续畅通妇女诉求表达途径,认真倾听妇女群众诉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向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联系,深化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适当提高妇联推荐及选派的人民陪审员比例;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机制及工作方式改革,拓宽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渠道,共同依法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