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海事局新闻发布会获悉,由该局牵头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出台,有效填补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天津港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是天津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近1506万标准箱,船舶进出港约22万艘次。港口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保护带来压力和挑战。
“航运和港口的迅猛发展,给原本拥挤的天津港水域带来更大的船舶污染风险,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潜在因素。”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介绍说,《规定》的出台成为实现天津“碧海蓝天”的重要保障,填补了天津在防治船舶污染立法领域的空白。《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突出了天津区域特色和管理实际,确定了防治船舶污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并在国内地方立法中首次设立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程俊康介绍说,《规定》立足地方,突出特色。结合天津辖区实际,将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天津模式”建设的成功经验纳入该规定,“联防联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为快速实现“政府主导、海事组织、企业运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规定》还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发挥行业自律、推动创新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促进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