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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十不准”等文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本市下发《严禁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补课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以及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等文件。

根据该通知,本市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

根据该规定, 严禁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学校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招生入学录取工作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相关联;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学校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严禁以“开放日”“参观日”等名义提前招生,或给予学生任何招生承诺;严禁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合理控制班额;严格控制特长生的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为:不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不准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不准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不准21时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不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甚至干扰正常招生秩序;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不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趸收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据悉,本市多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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