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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课外负担重问题,有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4月24日,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并引发《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一、 不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

二、 不准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

三、 不准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

四、 不准21:00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

五、 不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六、 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甚至干扰正常招生秩序。

七、 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八、 不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九、 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十、 不准趸收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记者赵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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