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民航部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但很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反映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鉴于此,民航局发布《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
《办法》规定,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经营许可证,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培训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等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津云新闻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