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以下简称“丙肝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
在医院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先期选择诊治丙肝患者数量较多的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和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试点,后期根据患者就诊需求和试点运行情况,适时扩大实施医院范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或具有我市户籍的,经试点医院确诊为丙肝患者后,可从试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实行定点就医,纳入丙肝按人头付费范围。其中,符合援助用药条件的丙肝参保患者,由本人按照慈善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规定,自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不纳入丙肝按人头付费范围。
试点医院制定丙肝诊断标准和临床路径,指定副主任以上医师作为丙肝诊断医师,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登记之日起,参保患者在试点医院接受丙肝治疗,直到完成整个治疗过程,所发生符合临床路径的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材料费等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纳入丙肝按人头付费范围。试点医院可以与定点零售药店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处方流动,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配药服务。参保患者自行到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未经转诊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丙肝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按人头付费的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在试点医院治疗丙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到试点医院合作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疾病报销政策计算,由患者分别与试点医院和药店结算。患者个人负担部分以外,与人头费用标准差额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并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与试点医院结算。试点初期,参保患者到试点医院的合作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先由个人与药店结算,再由试点医院向患者支付,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患者购药费用在药店实现“一站式”刷卡报销后,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店结算,并纳入试点医院人头付费标准核算范围。
参保患者治疗丙肝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核算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丙肝发病率等情况,在年度支出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预算额度,保障丙肝按人头付费正常运行。(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