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生来电咨询:2个月前我到某一饭馆就餐,因饭馆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摔伤。我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右胫骨骨折”。康复后,当我找到饭馆负责人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时,负责人却以我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饭馆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本案饭馆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清理地面积水,若未能及时清理,也应在积水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以提醒顾客注意。
本案中,李女士因饭馆内地面积水而滑倒,很显然饭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可依法请求饭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饭馆是否全部赔偿,则要看李女士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律师认为,李女士对湿滑地面有一定的观察注意义务,李女士个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饭馆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对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