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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提至3364元 4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2018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从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标准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该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2017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876元,月平均工资为7073元。2018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607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7073元。确有困难的,可在7073元与3364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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