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存钱,发现钱箱里有一大摞钞票,男子张某就将钱拿了出来。即便这笔钱的所有者及时赶回来了,但他还是将钱装进自己的口袋,然后离开了现场。张某认为自己发了一笔小财,但警方很快就根据录像将其抓获。3月29日,张某在红桥区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而他的辩护人却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今年44岁,系河北省沧州市人,案发之前在红桥区一家娱乐场所工作。2017年11月8日15时,他来到红桥区光荣道与丁字沽三号路交口的一家银行,想通过ATM自动存取款机往自己的账户里存几百块钱。这时在他前面有一位妇女正在做存款转账的操作。
检察机关当庭播放了当时的录像。视频中,这名妇女将一万元人民币放入了存取款机的钱箱,但经过操作后,有五张不能识别。该妇女于是从口袋掏出几张百元钞票,进行了替换。但是机器仍不能识别其中的三张钞票,妇女很着急,就在钱箱里还有9700元的情况下,转身跑进银行大厅去换钞票了。
随后,张某走到存取款机跟前,想把自己的300元钱存到账户里。他按了一下按钮,钱箱就打开了。此时,该妇女正好跑出来,见存取款机钱箱里有钱,就问张某:“这钱是你的吗?”
见该妇女这样问,张某答应:“是。”然后将钱装进口袋里就走了。让这名妇女烦恼的是,她弄不清楚那9700元钱是否已经存进了自己的账户里。第二天,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账户里并没有存入这9700元钱,她于是报警。警方根据录像比对,确认张某有作案嫌疑,于是将其传唤到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表示了悔意,称当时自己有侥幸心理。
本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张某在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返还了所盗现金。因此建议法庭判处张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张某并不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是将他人遗忘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应以侵占罪追究其责任。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此案将择日宣判。
链接:《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一定时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司法机关对侵占犯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