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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试点肾透析按人头付费改革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记者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本市在提出申请的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探索患者定点就医、医院签约服务、医保按人头付费的“契约式”管理服务模式,着力打造患者负担减轻、医院降本增效、医保支出可控的三方共赢局面。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肾透析门特登记,且选择腹膜透析方式进行治疗的,均可在自愿基础上,与试点医院签订定点就医协议,参加肾透析按人头付费改革。鼓励试点医院采取适当减免个人负担、免费健康体检等措施,引导肾透析患者签约。肾透析定点就医协议期一般不少于一年。试点医院可以在医保“三目”范围内,向签约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受肾透析门特支付范围限定。签约患者主动提出使用肾透析门特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时,试点医院可以拒绝提供;试点医院主动向签约患者提供的,可纳入肾透析按人头付费结算范围。

此外,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报销范围调整等情况,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院谈判协商,确定试点医院腹膜透析年度人头费用标准为84600元,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该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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