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发泄情绪,八天时间里七次纵火,造成他人财物损失25万余元。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男,31岁,无业。2017年3月的一个深夜,在与家人吵架后,难以入睡的张某驾车外出想散散心。路过河东区某废品站时,心情郁闷的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随手点燃了堆放在废品站铁架上的塑料袋,造成废品站起火,废品打包机被烧毁。随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几天后,仍在与家人闹矛盾的张某决定再出去放几把火发泄一下。这一次,他把目光放在了曾与自己有过矛盾的老邻居和前岳父身上。这天凌晨,张某先是驾车到自己以前住过的居民楼门口,点燃了邻居住处的单元木门。随后又开车到前岳父家楼下,在前岳父经常停车的地点看到一辆轿车,张某误以为该车为其前岳父所有,便点燃了该车的保险杠。火势迅速蔓延,致使该车及其附近的一辆轿车均被损毁。隔天夜里,张某再次驾车出去,在河东区某居民楼附近又随意点燃了他人堆放的几处杂物。随后,张某开车来到与其有矛盾的亲戚住处,点燃了其楼道中的杂物。张某在逃离途中再次纵火,烧毁他人搭建的临建棚及四辆汽车。被害人陆续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经查,在短短的八天内,张某共作案七起,在居民楼、街道等场所随意放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25万余元。
经审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