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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每日新报记者 张艳 通讯员 李新容 今年1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提醒,春节前后,公安机关将加大巡查力度,对于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通过的《决定》将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由“限放区”改为“禁放区”,不分时间、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临近,近日,包括滨海新区、北辰、东丽、西青、津南、静海、武清、宝坻、宁河、蓟州等区政府也相继发布禁放、限放通告。警方提示,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公安河西分局了解到,在河西区界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在河西区界内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对不履行本决定确定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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