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天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对外服务场所,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大中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供养、托养机构等公共场所的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残疾人等代表试用,听取残疾人等代表对无障碍设施的试用意见。
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专用停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免收停车费。无障碍专用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逐步设置具有语音、文字转换功能的电子屏幕,并设立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车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各类残疾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员使用。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对采取改装或者购置的方式推行使用无障碍出租车辆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参与社区生活的无障碍服务。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对有需求并且具备改造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给予无障碍改造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