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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法院宣判两起抢劫殴打网约车司机案

酒后殴打女司机

2017年3月7日21时许,在天津市河北区某小区,被告人唐某酒后乘坐闫女士驾驶的网约车回家。途中,唐某因车费等琐事与闫女士产生口角。随后闫女士表明终止服务,并让唐某下车。唐某拒绝下车并用手机对闫女士进行摄录,遭闫女士阻止。二人争执中,唐某用拳击打闫女士面部,致其右眼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闫女士受伤致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酒后与人发生争执,致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冒充客管办人员实施抢劫

2017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搭乘一辆网约车。王某自称是客管办工作人员,要求司机马某交出行车证和驾驶证,但未果。随后,王某便将马某放在手机架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抢走,并强行拔下汽车钥匙。马某被迫停车。王某下车后逃跑时摔倒,将马某的手机掉在地上,被害人拿回,后王某趁机逃逸。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后,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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